传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式比较
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估价是知识产权从财产权利转化为特定融资方式表征之权利的技术前提,是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属于企业资产评估的范畴,它用于确定知识产权现在的价值和未来产生的价值,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的一个关键就是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优化。201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发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在“指南”的第二十五条,指南给出了资产评估的三条基本方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但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的有效性有待商榷。市场法是是把一种知识产权和其实际支付价格或者类似相似环境下的其他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比较从而计算价格,市场法相对来说,对资产的评估最直接和最简便。但是它的利用存在几点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可以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三是在公开市场是有交易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来说,市场法的问题是,它通常很难找到可比的交易。由于知识产权对每个企业的价值都不一样,企业之间的比较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这方法的实际应用不多,只在特定情况下方可使用。
成本法以通过外购购买或内部发展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为依据,成本法以重置为原则,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对于专利而言,成本法的一个缺陷是不能计量研发阶段浪费的成本,比如在制药行业,研发阶段会浪费大量金钱。另外,它也没有考虑到专利的独特性和新颖性,因此它通常不纳入预期的收益或收入。对于商标而言,要想找到商标的重置成本是困难的。有观点认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估价。因为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获得商业秘密的内容,但是当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因侵权而丧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将来的收益,以开发成本确定对原告的赔偿额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它可用作交叉复核,或作为备选方法,用以检查使用首选方法所得出的价值是否合理;亦可用来对还未使用或使用历史较短的知识产权进行估值,以作购买决策参考,因为通常在这情况下其他方法并不适用。
收益法是把知识产权期望产生的经济收入折现后作为评估值。收入有不同计量方法包括:总收入或净收入,利润总额,净营业收入、税前收入、税后净利润、经营现金流、净现金流等。理论上说,这种方法对知识产权这种能够为拥有者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较科学合理,收益法的最大挑战是收入的估计需要确定一个现实的贴现率,贴现率取决于各种因素,如产品的生命周期,技术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能力等,这些因素难以在客观判断,依赖主观经验。因此,在利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需要结合实际的动态变化,才能使评估值更贴近现实值。
以上的三种传统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各有利弊,在现实中,常常将三种结合起来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在实践中,学者还提出了其他更可行的评估方法。如比例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竞争优势法等。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需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并在运用相关评估方法时采取务实与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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